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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受贿案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学院实验室高级工程师杨某受贿一案时,杨某供述称许某某有受贿行为。后检察院查明,在许某某担任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处长一职时,杨某为感谢许某某在对其承接的安全鉴定处检测业务中给予的帮助,于2002年至2006年每年的国庆节及春节前后,分八次送给许某某人民币67000元;2005年5月,许某某收受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接某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许某某在归案后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案发后,许某某的妻子协助退出人民币31万元。
2006年9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06)鼓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二、被告人许某某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82000元予以没收。
 
辩护思路:
本案从整体上考虑作有罪从轻辩护
从被告人认罪态度上着手:被告人自始至终都认罪伏法,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实施从轻辩护。
从被告主观恶性轻、历史无前科上酌定从轻着手:被告人从未向杨某索要过钱物,自2002年以来,都是杨某在国庆节及春节前后主动将钱送至许的办公室,且许某某虽然接受了杨某的贿赂,但同时也利用节假日为杨某的技术鉴定与管理、吸取国际先进的技术鉴定信息、采用先进的鉴定技术等提供过帮助.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轻,历史上无前科,具有从轻处罚判处的情节。
从被告立功表现上着手:被告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减轻判处的情节,辩护人要求法庭对被告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综合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归案后的表现及归还赃款、揭发他人犯罪等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许某某的量刑从轻、减轻判处、建议判处缓刑。
庭审后,法庭基本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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